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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其中: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后,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在张家产镇投资能源、交通建设的项目和属于下列行业的,经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机械制造、电子行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及加工业;建筑业。
(二)汇出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出境外,均免征所得税。
(三)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取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或分五年返还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加工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不作价设备,免征关税。
(六) 水电价格
凡来投资的客商,享受与当地同类企业相同的水电价格。
(七)基础设施配套费
配套费的收取将根据投资额的大小,减收或免收镇政府征收部分。
以上投资优惠政策随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调整而调整。
张家产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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